刑事诉讼解释第36条规定-赵凌锋律师|法行宝
2025-03-06 刑事辩护

《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了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和时间

  1. 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这一规定明确了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范围。
  2. 时间: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庭审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也可以在庭审期间提出。这确保了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有机会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二.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材料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一要求是为了让法院能够有针对性地审查证据是否非法取得,从而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

三. 法院对申请的处理

  1. 初步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如果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2. 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应当通过宣读调查、侦查讯问笔录、出示提讯登记、体检记录、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这一规定确保了法庭能够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四.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这是公诉人的责任。如果公诉人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刑诉解释》第36条详细规定了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及相关要求,包括申请的主体和时间、申请时应当提供的材料、法院对申请的处理以及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等。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被采纳。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