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六条-赵凌锋律师|法行宝
2025-02-24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了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的处理方式。具体来说:

一. 检察院的处理方式

  •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罪名不当或可能有其他犯罪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变更、追加起诉;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公安机关。

二. 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

  • 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并要求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进行补充侦查,并在规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建议您在具体了解这一法条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其他条款,以便更全面地理解其含义和应用。例如,您可以查阅关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具体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标准和程序等相关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