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张伟国律师|法行宝
2025-06-11 刑事辩护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实际上在《刑事诉讼法》本身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中都有涉及,但内容并不相同。我将分别为您阐述:

一、《刑事诉讼法》第67条

《刑事诉讼法》第67条主要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则规定了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见证人的三类人员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替代措施:

  1. 不得担任见证人的三类情形:

    •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2. 特殊情况下的替代措施:

    • 当无法找到符合条件的见证人时,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

希望以上解释能够帮您清晰理解《刑事诉讼法》第67条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答,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