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全称-项晗博律师|法行宝
2026-03-29 侵权纠纷

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全称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下是对该罪名的详细解析:

  1. 罪名定义与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原“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已整合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一调整旨在更全面地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打击非法猎杀、收购、运输和出售等犯罪行为。
  2. 犯罪构成:

    •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成为犯罪主体,但需由其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具体的刑事责任。
    • 主观方面:本罪为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此罪。行为动机不影响罪名成立,如牟利、食用、收藏、炫耀等。
    • 犯罪客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这些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自然资源,受法律严格保护。
    •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里的“非法”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猎捕、杀害”不仅限于直接杀害,还包括捕捉、捕捞等导致动物死亡或伤害的行为。
  3. 法律依据与量刑标准: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此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量刑标准: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量刑分为三个档次:基础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定需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综合考虑野生动物数量、种类、制品价值等因素。
  4. 实际案例与法律后果:

    • 例如,若某人明知某野生动物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仍使用猎枪将其杀害并出售以获取利润,其行为就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若该野生动物极为稀有,且行为人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则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罚金或没收财产的严厉惩罚。

法律建议:

  • 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若发现有人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 若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犯罪行为,建议立即停止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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