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侵害对象-李朋起律师|法行宝
2026-01-05 侵权纠纷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侵害对象,主要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还包括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以下是对该罪名的详细解析:

一、定义与构成要件

  1. 定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这些动物在生态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价值,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
    • 客观方面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这些行为必须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合法批准或授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对单位将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 主观方面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实施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侵害对象的具体范围

  1.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 这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这些动物通常具有极高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且数量稀少,需要特别保护。
  2. 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野生动物: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一个国际性的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条约,其附录一、附录二列出了需要国际保护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我国作为缔约国,有义务保护这些物种,并禁止非法贸易。
  3. 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 即使这些动物是人工驯养繁殖的,但只要它们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或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野生动物,就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这些动物及其制品,同样构成犯罪。

三、法律意义与社会影响

  1. 法律意义:

    • 设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旨在严厉打击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以保护珍稀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2. 社会影响:

    • 此类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生态问题,如食物链断裂、生态系统失衡等。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因此,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律给予了严厉的处罚。

四、量刑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情节严重”通常指多次或大量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涉及数量巨大、手段恶劣、影响极坏等因素。

五、法律建议

  • 鉴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严重后果和法律处罚的严厉性,建议所有公民和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拒绝任何形式的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同时,应积极举报和抵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法律问题或疑虑,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