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调解书约定分期付款但未执行,申请全部执行后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迟延履行金的概念
迟延履行金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如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额外补偿。它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旨在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并弥补债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式
在调解书约定分期付款但未执行的情况下,若您申请全部执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将涉及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如有约定):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三、具体计算步骤
假设调解书约定分期付款总额为100万元,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2023年12月31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您于2024年2月1日申请全部执行,迟延履行天数为32天(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1日)。
一般债务利息(如无约定则不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因此,您可主张的迟延履行金总额为5600元(一般债务利息为0时)。若本金和迟延天数不同,您可根据上述公式自行计算。
四、申请迟延履行金的流程
五、注意事项
六、总结
申请执行迟延履行金是保障您作为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在调解书约定分期付款但未执行的情况下,您应及时关注履行期限,并在申请全部执行时明确提出迟延履行金的请求,同时提供充分证据以支持您的主张。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