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自行拆除通知后,仍可进行调解。具体分析如下:
行政调解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若当事人在催告期间提出合理诉求(如拆除期限、补偿方案等),行政机关可基于行政裁量权,通过协商调整执行方案(如延长拆除期限、提供搬迁协助等)。此过程本质属于行政调解范畴,但需注意:调解结果需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违法建筑必须拆除的,不得通过调解改变性质)。
司法调解的适用场景
若当事人对拆除通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组织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调解需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且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例如:当事人同意自行拆除但申请延长履行期限,行政机关同意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法院可制作调解书确认协议效力。
调解的实务限制
建议行动:若您收到自行拆除通知,可主动联系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重点围绕履行方式、期限、困难协助等可协商事项沟通;若已进入诉讼阶段,可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调解方案。具体操作需结合通知内容、违法事实性质及地方性法规综合判断,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