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是什么-李振安律师|法行宝
2025-05-16 劳动纠纷

《劳动法》第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具体来说:

  1.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原则:

    •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 用人单位信息: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劳动者信息:包括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合同期限:明确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
    • 工作内容与地点:描述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 工作时间与休假:规定工作时间的长短、休息休假的安排。
    • 劳动报酬:明确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 社会保险: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项目。
    • 劳动保护、条件与职业危害防护:规定用人单位应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如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也应纳入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还可根据双方协商和实际需要,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劳动法》第十七条为劳动合同的订立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确保了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保障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