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用户提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回避未回避如何处理”的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流程给出的详细解答:
首先,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循回避原则,这是确保评标公正、公平的重要一环。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这构成了违法行为,需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二、处理流程
调查责任:
立案责任:
审查责任:
告知责任:
决策与决定责任:
送达与执行责任:
三、追责情形
如果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依法给予处分。同时,如果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行政监督部门会依法进行调查、立案、审查、告知、决策、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流程,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也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