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辨认程序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录音录像,但特定情形下应当录音录像,且法律对辨认程序有严格的规范性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对辨认程序录音录像的直接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2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里的“必要时”通常指存在争议、辨认对象特征不明显、辨认人可能受干扰等情形,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例如,在多人混杂辨认中,若辨认人指认结果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录音录像可固定证据真实性。
辨认程序的规范性要求(替代性保障措施)
即使未录音录像,法律也要求辨认必须遵循严格程序以保障合法性:
未录音录像的法律后果
若辨认程序未录音录像但符合其他法定要求(如见证人签名、混杂辨认等),证据仍可能被采信;但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如单独辨认、无见证人),辨认结果可能被排除。例如,在某贩毒案中,因辨认过程无见证人且未录音录像,法院最终未采信辨认笔录。
实务建议:若您或家属涉及刑事案件,发现辨认程序未录音录像,可重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