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中的格式条款不是双方约定的条款吗-梁志强律师|法行宝
2026-03-22 拆迁安置

拆迁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并不完全等同于双方约定的条款,其是否构成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格式条款的定义与特征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核心特征包括:

    • 单方制定性:由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
    • 重复使用性:条款内容不因具体交易对象而改变;
    • 未协商性:对方无修改或补充的权利。
      若拆迁协议中的条款符合上述特征,则属于格式条款,而非双方充分协商后的约定。
  2. 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格式条款的效力需满足以下条件:

    • 提示义务:提供方需以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补偿标准、违约责任等);
    • 说明义务:应对方要求,需对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解释;
    • 公平性:不得存在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若拆迁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或条款显失公平,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
  3. 格式条款与双方约定条款的区别

    • 协商程度:双方约定条款需经充分协商,体现双方真实意思;格式条款则缺乏协商空间。
    • 权利义务分配:格式条款可能因单方制定而偏向提供方利益,而约定条款通常更平衡。
    • 举证责任:若对方主张格式条款无效,需由提供方证明已履行提示义务且条款公平;约定条款则无需此举证。
  4. 拆迁协议中的实务建议

    • 对拆迁方:应确保格式条款内容合法、公平,并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避免条款被认定无效;
    • 对被拆迁方:签订协议前需仔细阅读条款,尤其关注补偿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必要时可要求修改或补充约定。

总结:拆迁协议中的格式条款若未经过双方协商,且未满足提示、说明及公平性要求,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若您对具体条款效力存疑,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协议文本及实际情况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