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收了中介定金但未签合同,违约赔付金额需根据定金性质及双方约定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若定金被认定为“违约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587条,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通过口头、微信、邮件等方式明确约定定金性质为“违约定金”(例如明确约定“若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则违约方需按定金罚则处理:
若定金被认定为“预付款”或“订金”
若双方未明确约定定金性质,或约定为“预付款”“订金”等非担保性质款项,则该款项不适用定金罚则。此时违约方仅需返还实际收到的款项,无需额外赔偿。但若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如中介为促成交易产生的合理费用),可能需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赔偿实际损失,赔偿范围以“可预见性”为限(即违约方在违约时能预见的损失)。
若双方对定金性质存在争议
若既无书面合同,又无明确证据证明定金性质,法院可能根据交易习惯、行业惯例、双方行为等综合判断。例如:
建议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