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约定图纸包干又约定清单包干 如何结算-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6-03-21 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若同时约定了图纸包干和清单包干两种结算方式,结算问题确实容易引发争议。核心结论是:具体如何结算,需根据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合同条款明确优先适用原则

    •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图纸包干为准,清单仅作为参考”或“清单包干为主,图纸变更部分另行计算”等类似条款,那么应当优先按照合同明确约定的方式结算。这种情况下,关键在于审查合同条款的表述是否清晰、无歧义。例如,若合同写明“工程量按施工图纸包干,除设计变更外不予调整”,则即使清单中有遗漏或差异,也应以图纸为准。
    • 建议:立即审查合同原文,重点关注关于结算方式的条款,特别是是否有“以…为准”“除…外”等限定性表述。
  2. 合同条款冲突或模糊时的处理

    • 如果合同对图纸包干和清单包干的关系约定模糊,或存在冲突(如既说“按图纸包干”,又说“按清单结算”),则需结合《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处理。根据《民法典》第142条,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 实践中的倾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倾向于认为,图纸是设计文件,清单是招标文件,两者不一致时,若承包人投标时已核对图纸并确认清单,可能推定清单包干是双方真实意思;若清单明显与图纸不符且承包人未提出异议,可能认定图纸包干优先。
    • 建议:收集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哪一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主导了结算方式的选择,或哪一方对冲突条款应承担更大责任。
  3. 实际履行情况的参考价值

    • 即使合同条款有冲突,若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已形成一致做法(如长期按清单结算且未提出异议),可能被认定为“以行为变更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例外:若一方能证明实际履行是因对方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可主张变更或撤销。
    • 建议:整理施工过程中的付款记录、签证单、结算单等材料,分析双方是否默认了某种结算方式。
  4. 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减的处理

    • 无论采用图纸包干还是清单包干,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减通常需另行计算。但需注意:若合同约定“图纸包干范围内不调整”,则即使实际工程量与图纸不符,承包人也可能需自行承担风险(除非能证明图纸错误是发包人责任)。
    • 建议:区分“设计变更”(需发包人书面确认)和“施工方案调整”(可能由承包人承担风险),并保留相关变更通知、图纸会审记录等证据。

总结建议:

  • 第一步:立即固定合同原件、双方往来函件、施工图纸、清单文件等证据;
  • 第二步:分析合同条款的优先级(如是否有“以…为准”的表述);
  • 第三步:梳理施工过程中的实际履行情况(如付款、签证、结算单);
  • 第四步:若争议无法协商,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量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和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案件细节需要分析,欢迎进一步提供信息,我会结合实际情况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