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属于诺成还是实践-江伟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在我国属于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不以实际交付财产为成立条件。不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和交付义务有特殊规定,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1. 定义与性质:

    •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诺成性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只要赠与人表达了无偿给予财产的意愿,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2.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此条款明确了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二、赠与合同的特殊性

  1. 实践性规定的例外:

    • 尽管赠与合同原则上是诺成性合同,但存在特殊规定。例如,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2. 撤销权的规定: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这些特殊类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三、实际应用中的指导意义

  1. 合同成立时间的判断:

    • 明确赠与合同的诺成性有助于在实际操作中判断合同的成立时间。一旦赠与人与受赠人就赠与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赠与合同即成立,无需等待实际交付赠与财产。
  2.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

    • 了解赠与合同的诺成性,可以清晰地界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赠与财产,而受赠人则有权要求赠与人履行交付义务(在特定情况下)。
  3. 撤销权限制的理解: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虽然享有任意撤销权,但这一权利并非绝对。在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这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利益和道德义务的特别保护。

四、举例说明

假设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无偿赠送给乙。在合同签订后,甲反悔不想交付汽车。此时,如果这份赠与合同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且未经公证,那么甲在汽车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拒绝交付汽车。但是,如果这份赠与合同具有公益性质或已经过公证,那么甲就不得随意撤销赠与,乙有权要求甲交付汽车。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作为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但同时,法律也针对特定情况设定了特殊规定和撤销权限制,以确保公平合理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如果你在处理赠与合同相关事务时遇到任何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