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诈骗当时订立的仲裁条款有效吗-吴礼强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合同纠纷

用诈骗手段订立的仲裁条款,其效力需分情况讨论:

  1. 仲裁条款本身若独立存在且合法,原则上有效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仲裁条款需满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项要件,且不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等情形时,仲裁条款有效。
    关键点:若诈骗行为仅针对合同实体内容(如虚构交易背景、伪造履约能力),但未直接胁迫或欺诈对方签订仲裁条款,且仲裁条款本身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则仲裁条款独立有效,双方仍需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2. 若诈骗行为直接针对仲裁条款的订立,则条款无效
    若一方通过欺诈手段(如虚构“不签仲裁条款就无法签约”“仲裁条款是行业惯例”等)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仲裁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条款。
    实践要点:需举证证明诈骗行为与仲裁条款订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对方明确以欺诈手段诱导签订仲裁条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合同整体欺诈而非针对仲裁条款的欺诈。

  3. 合同整体因诈骗无效时,仲裁条款的效力争议
    若合同因诈骗被认定无效(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根据《仲裁法》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条款原则上仍有效。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例外:

    • 通说观点:若仲裁条款本身是诈骗工具(如通过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以掩盖非法目的),则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
    • 少数观点:严格遵循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即使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有效,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
      建议:此类案件需结合具体案情(如诈骗手段、仲裁条款内容、合同目的等)综合判断,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对仲裁条款效力作出裁定。

法律后果提示:

  • 若仲裁条款有效,双方需按约定提交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 若仲裁条款被认定无效,双方可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诉讼时效可能因仲裁程序启动而中断。

行动建议:

  1. 立即固定证据(如合同文本、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明诈骗行为与仲裁条款订立的关联性;
  2. 根据证据情况,选择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或直接向仲裁机构提出管辖权异议;
  3. 若涉及刑事诈骗,可同步向公安机关报案,刑事程序可能影响民事争议的解决路径。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诈骗手段、仲裁条款具体内容等),可向我补充说明,以便更精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