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执行立案时,若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结案:
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性结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六十四条,若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或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此时案件在程序上正式结案,执行程序终止。
关键点:
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实质性结案)
若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例如被执行人支付了约定款项、交付了特定财产等),法院会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并出具结案通知书。此时案件不仅程序终结,实体权利义务也已彻底解决。
关键点:
特殊情形:中止执行或暂缓执行
若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或附条件履行,且申请人同意,法院可能裁定“中止执行”或“暂缓执行”。此时案件未正式结案,但执行程序暂停,待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后恢复执行。
关键点: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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