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主观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客观上的共同侵权行为以及共同危险行为是侵权法中的三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这三个概念的详细解释:
主观上的共同侵权行为
概念:
- 主观上的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故意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构成要件:
- 主体复数性: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 主观过错共同性: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即都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
- 行为关联性:各行为相互联系,共同构成致损原因。
- 损害结果统一性:造成的损害结果是一个整体。
责任承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行为人需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向任一行为人请求全部赔偿,行为人之间根据过错大小分担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
客观上的共同侵权行为
概念:
- 客观上的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失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但因各自的过失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构成要件:
- 主体复数性: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 主观过错共同性(过失):行为人之间虽无共同故意,但均存在过失,且过失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
- 行为关联性:各行为相互联系,共同构成致损原因。
- 损害结果统一性:造成的损害结果是一个整体。
责任承担:
-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行为人需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向任一行为人请求全部赔偿,行为人之间根据过错大小分担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
概念:
-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但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
构成要件:
- 主体复数性: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 行为的危险性:各行为均具有危及他人的可能性。
- 损害结果单一性:仅造成一个统一的损害结果。
- 实际侵权人不确定性:无法确定具体是谁的行为导致了损害。
责任承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若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所有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人需对受害人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内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赔偿份额。
举证责任与归责原则:
-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 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综合分析
主观方面:
- 主观上的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
- 客观上的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虽无共同故意,但均存在过失,且过失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
- 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之间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均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行为。
实际侵权人确定性:
- 主观和客观上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实际致害人通常是清晰可辨的(尽管在客观共同侵权中可能因过失结合而难以单独确定每个人的责任大小)。
- 共同危险行为中,实际侵权人不明确。
责任承担基础:
- 主观和客观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基于行为人之间的共同过错和行为的关联性而承担连带责任。
- 共同危险行为基于行为的危险性和实际侵权人的不确定性而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际法律实践中,应准确区分这三种行为类型,以确保正确适用法律,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