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变更股东之诉案件再审过程中原案件执行和解的怎么办-高澄律师|法行宝
2026-03-16 公司事务

在追加变更股东之诉案件再审过程中,若原案件已达成执行和解,处理方式需结合再审请求范围、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及法律程序要求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1. 再审请求不涉及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
    若再审仅针对股东资格变更等实体问题(如追加股东的出资责任认定),而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或未被撤销,再审程序原则上不影响执行和解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再审中不得对已履行部分恢复执行。但若再审判决推翻原生效判决(如否定股东资格),可能导致执行依据丧失,此时需通过执行回转程序返还已执行财产。

  2. 再审请求直接否定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
    若再审主张执行和解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撤销事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0条),法院需中止原判决执行,审查和解协议效力。此时需分两种情形处理:

    • 和解协议未履行:若再审认定和解协议无效,法院应恢复原判决执行;
    • 和解协议已履行:若再审撤销原判决,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申请执行回转,要求返还已取得的财产或赔偿损失。
  3. 执行和解协议部分履行或存在争议的
    若再审中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履行情况产生争议(如履行标的、期限等),法院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此时需注意:

    • 若和解协议具有独立合同性质(如包含超出原判决范围的条款),再审法院可能仅审查其与原判决的关联性,不直接干预合同履行;
    • 若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再审法院应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处理财产返还或赔偿问题,并与执行程序衔接。

实务建议:

  • 及时固定证据:若主张执行和解存在瑕疵,需在再审中提交胁迫、欺诈等证据(如录音、书面协议等);
  • 申请财产保全:若担心执行回转困难,可在再审中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协调执行法院:再审期间可与执行法院沟通,说明再审进展,避免执行程序与再审结果冲突。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如和解协议内容、再审请求范围等),可提供详细信息后为您定制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