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收贿的构成要件-邓晓霞律师|法行宝
2026-03-16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要件:

    • 斡旋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这些机构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职权和地位,能够利用其影响力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作用。
  2. 客观行为要件:

    • 利用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斡旋受贿罪的关键要素。行为人必须利用了其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这种便利条件并非指直接的职务权力,而是基于职务所产生的影响力。例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无职务隶属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可能因工作联系或职权地位的影响而形成便利条件。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这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是同一单位的其他人员,也可以是不同单位的人员。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提供违反这些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行为人必须明知请托人所谋求的是不正当利益,仍进行斡旋。例如,谋取竞争优势、逃避法律制裁等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人必须有向请托人索取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财物包括但不限于金钱、实物以及其他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财产性利益,如股票、债券、免费旅游、高档消费等。
  3. 责任要件(主观方面):

    • 在主观方面,斡旋受贿罪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却仍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且清楚地知道请托人所谋求的是不正当利益,同时认识到自己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与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法律后果与量刑标准:

  • 斡旋受贿并非独立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犯斡旋受贿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论处。具体的法律责任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对于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或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等情节的,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在处理斡旋受贿罪案件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 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这种便利条件是否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了影响。
  • 严格区分不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确保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准确打击。
  • 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受贿数额、情节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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