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收贿罪名词解释-郝恺宁律师|法行宝
2026-06-04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罪,现通常称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以下是对该罪名的详细解释:

一、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客观要件: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里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或者是基于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等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即行为人并不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而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这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之一,也是构成斡旋受贿罪的重要条件。
  3. 主观要件: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的是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仍然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二、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实务要点

  1. “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 在实务中,对于“不正当利益”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如果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本身并不违反这些规定,但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行贿、利用影响力等)来获取该利益,也可能构成斡旋受贿罪。
  2.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

    • 这一要件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权范围、地位高低以及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如果行为人利用的是与职务无关的个人关系或者社会关系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则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3. 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 斡旋受贿罪与受贿罪、行贿罪等罪名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区别。在实务中,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准确区分这些罪名,以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

四、案例分析

假设某国家工作人员A利用其与某部门负责人B的同事关系,通过B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C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了C的财物。在此情况下,A的行为就构成了斡旋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A利用了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与B的同事关系),通过B的职务行为为C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了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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