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劳动仲裁后的赔偿金按工龄计算时,中间有三年社保显示不是现单位的,以前的工龄是否计算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中间三年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由现单位缴纳社保
若您与现单位存在连续劳动关系,但中间三年社保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缴纳(例如挂靠、代缴),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连续性(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若能证明劳动关系未中断,则工龄应连续计算,赔偿金基数包含此前年限。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若中间三年与现单位无劳动关系(如离职后重新入职)
若中间三年您与现单位完全解除劳动关系,且无证据证明存在“非本人原因调动”等特殊情形,则工龄需分段计算。赔偿金仅按现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此前年限不纳入基数。
例外情形:若您能证明离职是因现单位原因(如单位安排待岗、停产等),且双方未明确约定工龄清零,可能主张连续计算工龄,但需具体证据支持。
若中间三年社保未缴纳且无法证明劳动关系
若您无法提供中间三年与现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无合同、无工资记录),则仲裁机构可能认定该期间不计入工龄,赔偿金仅按有证据支持的年限计算。
建议行动:
温馨提示:工龄计算直接影响赔偿金数额,建议优先通过协商与单位达成一致;若协商无果,需在仲裁阶段充分举证。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证据准备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