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与受贿是否吸收-曲衍桥律师|法行宝
2026-03-14 刑事辩护

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不能相互吸收,二者在犯罪构成、行为表现、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且各自独立构成犯罪时,应当数罪并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犯罪构成不同

  1. 受贿罪:

    •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 滥用职权罪:

    •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成为本罪主体,但较为少见)。
    • 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 客观方面: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行为表现不同

  • 受贿罪:主要表现为权钱交易,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 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违法行使权力,导致公共利益受损。这种行为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管理职能的有效行使。

三、法律后果不同

  •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有关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受贿罪的刑罚与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紧密相关。
  • 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表明滥用职权罪的刑罚与造成的损失程度及情节严重性有关。

四、能否相互吸收的分析

  • 法律原则:数罪并罚是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指对于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合并执行刑罚的制度。这一原则确保了每个犯罪行为都能得到相应的法律评价和惩罚。
  • 具体情形:当国家工作人员既实施了受贿行为,又滥用了职权,且两种行为各自独立构成犯罪时,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因为两种行为侵犯了不同的法益,具有独立的社会危害性,不能相互吸收或抵消。例如,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先收受他人贿赂,然后基于受贿所产生的利益关联,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这种情况下,受贿行为和滥用职权行为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分别定罪量刑。

五、实际案例中的考量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受贿行为和滥用职权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确定最终的刑罚。如果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如受贿后滥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法院可能会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但这并不改变两个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事实。

总结与建议: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不能相互吸收,当国家工作人员既实施了受贿行为又滥用了职权时,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并数罪并罚。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法律问题,请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