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可以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公司吗-孙大庆律师|法行宝
2026-03-13 医疗纠纷

县市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公司。具体分析如下:

  1. 政策依据与支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及地方配套政策,城市医疗集团(医联体)的组建主体通常为地级市及以上政府主导,但并未完全禁止县级行政区参与。若县市区具备医疗资源整合需求、财政支持能力及管理条件,可通过以下路径实现:

    • 县域医共体模式:县级政府可主导组建县域医疗共同体(医共体),整合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等资源,形成紧密型医疗集团。此模式已在全国多地试点,符合分级诊疗政策导向。
    • 跨区域合作:若县市区医疗资源薄弱,可与地级市医院或周边强县医院合作组建跨区域医疗集团,但需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
  2. 法律与实务条件

    • 主体资格:需以县级政府或其授权的卫生健康部门为主体,与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责关系。
    • 资产整合:若涉及公立医院资产划转,需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履行审批程序,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 人员编制:医疗集团内人员流动需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原则上保持编制身份不变,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实现下沉。
    • 医保协同:需与医保部门协商建立医保总额付费、结余留用机制,确保集团运营可持续性。
  3. 潜在风险与合规建议

    • 行政干预风险:需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医疗集团内部管理,建议通过章程明确治理结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 反垄断审查:若医疗集团在区域内形成垄断地位,可能触发《反垄断法》审查,需提前评估市场份额及竞争影响。
    • 债务承担:合并前需厘清各医疗机构债务,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债务分割或共担机制,防止隐性债务风险。

实务建议:县市区组建医疗集团需结合本地医疗资源分布、财政能力及政策环境综合评估。建议先行制定可行性方案,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人事薪酬制度改革等配套措施。如有具体操作疑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