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标单位超低价中标又高价转包,且施工单位无法完成工程的情况,可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针对转包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中标人必须自行完成合同主要部分,不得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若中标单位将工程整体转包,该行为已涉嫌违法。建设单位(发包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主张转包合同无效,并要求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工期延误、质量不达标等损失。
针对低价中标与高价转包的价差问题
若中标单位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如低于行业平均成本20%以上),可能构成《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建设单位可向行政监督部门(如住建部门)举报,要求撤销中标结果。同时,若转包价格显著高于中标价,可能涉及串通投标或利益输送,建设单位可要求审计中标单位与转包单位的资金往来,固定证据后追究其法律责任。
针对施工单位无法完成工程的责任划分
若转包合同已被认定无效,施工单位因自身能力不足导致工程停滞的,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例如,若施工单位明知自身无资质仍承接工程,可能需赔偿建设单位额外支出的费用(如重新招标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若中标单位未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亦需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的救济路径
操作建议:
风险提示:
若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未严格审查中标单位资质,或明知转包行为未及时制止,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需承担部分责任。因此,建议优先通过行政投诉启动调查程序,再结合民事诉讼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