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员工再次入职是否有试用期”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劳动法规定的重要事项,我会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条款是明确且具有强制性的,它意味着,无论员工之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过多久,也无论员工再次入职时担任的是何种岗位,用人单位都不能与该员工再次约定试用期。
您提到的员工从本公司A岗位离职5年后,再次入职本公司B岗位的情况,虽然两个岗位的职责和层级完全不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员工在再次入职时,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约定试用期的。这是因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原则,并不受员工离职时间长短或再次入职岗位变化的影响。
另外,您提到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虽然有关于“针对不同岗位可重新约定试用期”的表述,但这些表述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即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因此,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答案是:员工再次入职时,无论岗位是否变化,用人单位都不能与其约定试用期。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