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概念,通常指的是个体并非出于自身主观意愿而失去了工作或就业机会。在灵活就业的情境下,这一概念同样适用,并且有一些具体的情形可以明确界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以下是根据《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详细列举的几种情形: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因外部原因停产停业:
- 如果个体工商户因为疫情等非自身原因被要求停产停业1个月及以上,或者其执照(许可证)被市场监管部门暂扣不少于30天,甚至被吊销、注销,这些情况都视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所依托的灵活就业平台单位发生变故:
- 如果灵活就业人员所依托的平台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破产,以及停业整顿,这些情况都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失去了工作机会,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平台单位不再提供灵活就业岗位:
- 如果平台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如业务调整、市场变化等)不再提供灵活就业岗位,导致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继续工作,这也被视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被平台单位暂停服务资格:
- 对于依托平台单位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如果被平台单位暂停服务资格连续30天及以上,这也意味着他们在这段时间内无法从事灵活就业工作,因此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参保人因病或因伤无法从事灵活就业:
- 如果参保人因为疾病或伤害而无法继续从事灵活就业工作,这显然是非因本人意愿导致的就业中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不可抗力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情形:
- 除了上述具体情形外,法律法规还可能规定其他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导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的情形。
概括起来,“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灵活就业领域涵盖了多种因外部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就业中断情形。这些情形都明确了个体并非出于自身主观意愿而失去了工作或就业机会,因此在申请失业保险等相关福利时,这些情形通常会被视为符合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