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能以董事会的名义召集股东会吗-常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6-03-11 公司事务
  1. 董事长通常不能直接以董事会的名义召集股东会

    • 法律依据与常规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职权属于董事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若设立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应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在其能履行职务的情况下)。这表明,董事长本身并不具备独立以董事会名义召集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其角色主要是主持会议,而非召集。董事会的召集行为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不能由董事长个人随意决定。
    • 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尽管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无直接召集权,但若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赋予董事长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下以董事会名义召集股东会的权力,那么董事长可依据章程规定行使此权力。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且需要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作为支撑。
  2. 执行董事在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行使相当于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

    • 法律依据与适用情况: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允许设立一名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在此情况下,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并通常包括行使相当于董事会的职权,如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等。
    • 实际意义与操作:这一规定确保了在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治理结构依然清晰,决策程序规范。执行董事作为公司的核心决策者之一,有权召集股东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这有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3. 若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未依法召集股东会,股东可采取的法律措施

    • 请求权基础与程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一定比例表决权的股东(如有限公司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若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未依法召集股东会,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召开股东会。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限期召集会议,并指定召集人(如监事会或第三方机构)。
    • 法律后果与救济:若因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未依法召集股东会导致股东权益受损(如错过投资机会、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等),股东可主张赔偿损失。同时,若未经合法召集程序形成的决议,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这有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治理秩序。

总结与建议:董事长通常不能直接以董事会的名义召集股东会,这是董事会的职权。然而,在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董事长可能获得召集股东会的权力。另一方面,对于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可以行使相当于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若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未依法召集股东会,股东可依法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明确召集股东会的程序和条件,以确保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同时,股东也应积极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