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和赠与的区别-石镇宾律师|法行宝
2026-03-11 婚姻家庭

结论:在法律语境下,“受赠”与“赠与”是两个相关但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主体和法律关系的侧重点不同。以下从法律定义、行为主体、法律关系及实践应用等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义与行为主体

  1. 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行为。其核心特征包括:

    • 单务性:仅赠与人承担转移财产的义务,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
    • 无偿性:财产转移不附带任何经济回报要求;
    • 诺成性: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但不动产需登记、动产需交付方可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行为主体:赠与人为财产转移方,受赠人为接受方。
  2. 受赠
    受赠是赠与行为的对应方,指受赠人接受赠与人无偿转移的财产。其法律地位体现在:

    • 作为赠与合同的受益方,享有接受财产的权利;
    • 需在赠与人履行交付或登记义务后,方可取得财产所有权。
      行为主体:受赠人为财产接收方,赠与人为对应方。

二、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

  1. 赠与人的权利义务

    • 义务:按约定转移财产所有权(如办理过户、交付标的物);
    • 权利: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依法撤销赠与(公益、公证或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可撤销赠与。
  2. 受赠人的权利义务

    • 权利:接受赠与财产并取得所有权;
    • 义务:在赠与合同附义务时,需履行约定义务(如赡养、抚养等);若因受赠人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撤销赠与。

三、实践应用与风险提示

  1. 法律文书用语规范

    • 在正式法律文件(如赠与合同、诉讼文书)中,应优先使用“赠与”以符合法定术语要求,避免因用词歧义引发纠纷。
    • 示例:房屋赠与合同中需明确“赠与人将房产无偿赠与受赠人”,而非“赠予”。
  2. 税务处理差异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直系亲属等情形可免税,此处“赠与”涵盖所有无偿转让行为,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如亲属关系证明、公证等)。
  3. 风险防范建议

    • 书面合同:无论使用“赠与”或“赠予”,建议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口头约定导致的举证困难;
    • 公证与登记:对不动产赠与,务必办理过户登记;对动产赠与,建议交付时留存证据(如签字确认单);
    • 撤销权行使:赠与人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如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逾期将丧失权利。

四、常见误区澄清

  • 误区:“赠与”与“赠予”在法律上无区别,可互换使用。
    澄清:虽二者均指无偿转移财产,但“赠与”是法律术语,具有明确规范;“赠予”更多用于日常表达,法律效力较弱。在法律事务中,优先使用“赠与”以确保严谨性。

  • 误区:受赠人无需履行任何义务即可取得财产。
    澄清:若赠与合同附义务(如“赠与房产后需赡养赠与人”),受赠人需履行义务方可取得财产;否则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

总结:在法律语境下,“赠与”是描述财产无偿转移行为的规范术语,强调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受赠”则是受赠人接受财产的法律地位体现。为避免纠纷,建议在法律文书中使用“赠与”,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