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市场监管扣押到期原则上必须解除,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般原则:到期必须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扣押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同样遵循类似的期限限制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扣押措施,一般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当扣押期限届满,且不存在法定延长事由时,市场监管部门必须解除扣押措施,返还被扣押的物品。这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长时间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
例外情形:可能不立即解除
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在扣押到期后未依法解除扣押,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中,可以向作出扣押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在行政诉讼中,则可以以作出扣押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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