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扣押到期必须解除吗-陈美玲律师|法行宝
2026-03-11 公司事务

是的,市场监管扣押到期原则上必须解除,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1. 一般原则:到期必须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扣押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同样遵循类似的期限限制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扣押措施,一般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当扣押期限届满,且不存在法定延长事由时,市场监管部门必须解除扣押措施,返还被扣押的物品。这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长时间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

  2. 例外情形:可能不立即解除

    • 存在后续处理程序衔接:如果扣押是为了进一步调查取证,在扣押期限届满时,虽然扣押措施本身应到期解除,但如果相关调查程序尚未完成,且解除扣押可能会影响后续调查工作的开展,市场监管部门可能会在解除扣押的同时,采取其他合法的调查手段,如要求当事人自行保管相关物品并配合调查等。不过,这种情况并非是对扣押期限的无限延长,而是在解除扣押后,以其他合法方式继续推进调查工作。
    • 涉及案件移送等其他程序:若在扣押期间,发现案件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范围,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有权机关处理。在案件移送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被扣押物品的交接等问题。此时,虽然原扣押期限已到,但为了确保案件顺利移送和物品的妥善交接,市场监管部门可能会在移送程序完成前,对物品进行一定的保管,但这并非是继续实施扣押措施,而是基于案件移送的特殊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措施。

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在扣押到期后未依法解除扣押,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中,可以向作出扣押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在行政诉讼中,则可以以作出扣押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你在市场监管扣押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遇到了相关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