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被执行人给单位职工发工资、上保险是否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逃避执行,需分情况讨论,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分析如下:
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却通过虚构工资、保险支出转移财产,则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若被执行人通过伪造工资表、虚构保险缴纳记录等方式,将公司资金转移至职工账户或第三方,实际目的是隐匿财产、规避执行,且经法院查证属实,则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关键点:需证明被执行人存在主观故意(如通过审计发现资金流向异常)及客观行为(如虚构支出、隐匿财产)。
若被执行人正常发放工资、缴纳保险,且未影响其履行判决义务的能力,则一般不构成逃避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执行人需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经营成本。若被执行人公司仍在运营,发放工资、缴纳保险属于维持企业基本运转的必要支出,且其剩余财产仍足以覆盖判决债务,则法院通常不会认定此行为为逃避执行。
例外情形:若被执行人通过“高工资”“虚假保险”等方式恶意消耗财产(如给亲属发放远高于市场水平的工资),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则可能被认定为规避执行。
若被执行人以发工资、缴保险为名,实际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非经营目的,则可能涉及民事欺诈或刑事犯罪
例如,被执行人将公司账户资金转至职工账户后,再通过职工账户套现用于个人挥霍,此行为可能同时构成“隐匿财产”和“挪用资金”,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是否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或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被执行人公司规模、资金转移方式等),可向我补充说明,我会结合具体情形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