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业主大会投票中“无反馈视为弃权且计为同意”的做法,可能同时违反《民法典》和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中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具体分析如下:
违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明确同意”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如选聘物业、筹集维修资金等)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或四分之三,视事项而定)的业主同意。
- 关键点:法律要求“参与表决”的业主需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而“无反馈”不能直接推定为同意。若将无反馈计为同意,实质上扩大了同意票的范围,可能使最终同意比例未达到法定标准,导致决议效力存疑。
- 例外情形:若地方性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明确约定“无反馈视为弃权,且弃权票不计入分母”(即仅计算实际参与表决的票数),则可能符合法律要求。但若直接将弃权票计入同意票,则仍违反《民法典》的“明确同意”原则。
违反地方性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程序要求
多数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业主大会表决程序有细化规定,通常要求:
- 表决票送达与确认:需通过书面、电子等方式送达业主,并留存送达证据;
- 异议处理: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业主委员会需复核并公示;
- 弃权票处理:弃权票一般不计入已表决票总数,或需单独统计并说明影响。
- 风险点: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明确约定“无反馈视为同意”,而直接采用该规则,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撤销决议;即使规则中有约定,也可能因违反上位法(如《民法典》)或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实务建议:
- 核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认是否明确约定“无反馈视为同意”或“弃权票不计入分母”,并评估该约定是否与《民法典》及地方性法规冲突;
- 完善表决程序:通过书面、短信、邮件等方式送达表决票,并留存送达记录;对未反馈业主,可再次催告或上门确认意见;
- 谨慎处理弃权票:若需将弃权票计入同意票,需确保符合地方性法规的例外规定,或在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并经业主同意;
- 决议公示与异议处理:表决结果公示后,及时处理业主异议,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决议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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