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 不以营利为目的如何界定-常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6-03-09 公司事务

商事调解中“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界定,主要可以从调解机构的性质、资金来源与使用、服务收费标准以及调解目的与行为等多个角度来综合考量。以下是对这些角度的详细分析:

  1. 调解机构的性质:

    • 非营利性组织:商事调解机构若注册为非营利性组织,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这通常意味着其设立初衷并非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是为了提供公共服务或解决社会问题。这类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会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将收入主要用于维持机构运转、提升服务质量或回馈社会,而非分配给股东或成员。
    • 营利性组织但特定项目非营利:即使调解机构整体上可能具有营利性质,但如果其从事的商事调解项目明确以非营利为目的,如接受政府委托或公益资助开展的调解项目,那么在该项目范围内,也应视为不以营利为目的。
  2. 资金来源与使用:

    • 资金来源:非营利性的商事调解机构通常依赖政府资助、社会捐赠或会员会费等非商业性资金来源。这些资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监管,确保用于调解服务的提供和机构发展,而非个人利益。
    • 资金使用:机构应建立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开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资金应主要用于支付调解员薪酬、培训、场地租赁、设备购置等与调解服务直接相关的费用,而非用于投资、分红等营利性活动。
  3. 服务收费标准:

    • 合理收费:即使调解机构需要收取一定费用以维持运营,其收费标准也应合理且透明,不得过高以谋取暴利。收费应基于成本补偿原则,并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和调解服务的公益性质。
    • 免费或低成本服务:对于经济困难或特定类型的案件,调解机构可以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调解服务,以体现其非营利性质。
  4. 调解目的与行为:

    • 调解目的:商事调解应以解决争议、促进和谐、维护公平正义为目的,而非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中立、公正,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权益。
    • 调解行为:调解机构及其调解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得利用调解之便谋取私利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调解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商事调解是否“不以营利为目的”,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多个因素。例如,一个调解机构虽然注册为营利性企业,但如果其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且收费标准合理透明,主要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调解服务,且调解目的和行为均符合非营利性要求,那么该机构在从事商事调解活动时仍可被视为“不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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