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一般不能直接扣押现金,但特定情形下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般原则:现金不属于法定可扣押范围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违法行为时,可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需满足“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联”且“可能被转移、隐匿或毁损”的条件。现金作为一般等价物,通常不直接体现为违法行为的标的物(如假冒商品、侵权工具等),因此原则上不属于法定可扣押对象。
例外情形:现金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时可扣押
若现金被证实为违法所得(如销售假冒商品的收入)、违法工具(如用于商业贿赂的款项)或与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非法集资的赃款),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款,依法采取扣押措施。但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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