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后消除原因是什么意思-汤伟勤律师|法行宝
2026-03-08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中止后消除原因,意味着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法定情形消失后,行政复议程序应当及时恢复审理。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行政复议中止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1.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 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二、中止原因消除后的恢复审理

当上述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例如:

  • 如果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确定了是否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确定了法定代理人,那么行政复议程序就可以恢复;
  • 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形消失,如自然灾害过后通信和交通恢复,那么行政复议也可以继续进行;
  • 如果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得到了有权机关的解释或确认,或者作为审理依据的其他案件已经审结,那么行政复议程序同样应当恢复。

三、恢复审理的通知义务

行政复议机构在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时,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实例说明

假设在一起因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在复议期间突然去世,而其子女之间对于谁来继续参与复议存在争议。此时,行政复议程序会中止,等待近亲属确定是否参加复议。如果一段时间后,申请人的子女协商确定了由其中一人继续参与复议,并通知了行政复议机关,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就会恢复审理,并书面告知其他当事人。

总结来说,行政复议中止后消除原因,是行政复议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确保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者对行政复议程序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