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中送达举证通知书的程序规定,这主要涉及到《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举证责任的规定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有异议,它必须提供证据来支持其观点。
二、举证通知书的送达
送达方式:
送达内容:
三、举证期限与延期
举证期限:
延期举证:
四、逾期不举证的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或者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且未提交证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五、实际案例参考
以您提供的荣成市迈玺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的案例为例,该公司在收到关于李云雄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选择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并明确了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要求以及逾期不举证的后果。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中送达举证通知书的程序规定主要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送达方式的选择、举证期限的设定以及逾期不举证的后果等方面。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工伤认定中的举证程序。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