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证书中仅写房屋面积而不写宅基地面积,这种做法的合法性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若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有明确规定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需具有唯一编码。对于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若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明确要求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与房屋所有权面积需分别登记(例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或省级不动产登记规范中明确要求两者分列),则登记证书中仅记载房屋面积而未记载宅基地面积属于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权利人后续行使宅基地使用权(如翻建、流转、抵押等)。
若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未强制要求分列登记
若地方性法规仅要求登记“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状况,而未明确要求宅基地面积与房屋面积必须分项记载(例如部分地区将宅基地与房屋视为一个整体不动产单元登记),则登记证书中仅记载房屋面积不必然违法。但需注意:
实务中的风险提示
即使地方性法规未强制要求分列登记,若登记证书中未记载宅基地面积,可能引发以下风险:
建议行动:
若您的登记证书中未记载宅基地面积,可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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