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型诈骗中实际用于打点关系的费用和好处费能否扣除-曲衍桥律师|法行宝
2026-03-07 刑事辩护

在请托型诈骗案件中,实际用于打点关系的费用和好处费一般不能从诈骗数额中扣除。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定性角度

请托型诈骗本质上是一种诈骗行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交付财物。从法律对诈骗罪的认定来看,诈骗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实际用于打点关系的费用和好处费,虽然行为人可能声称是为了实现请托事项而支出,但这并不能改变其诈骗行为的本质。这些费用实际上是行为人为了实施诈骗行为而采取的手段所支出的成本,不能从其非法占有的诈骗数额中扣除。例如,行为人谎称能够通过关系帮助被害人办理某项业务,收取了被害人 10 万元,其中 2 万元用于打点关系,但最终业务并未办成。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诈骗的数额就是 10 万元,而不是扣除 2 万元后的 8 万元。

犯罪构成角度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以及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取得财产是基于其欺骗行为,而实际用于打点关系的费用和好处费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和诈骗数额的认定。即使行为人将部分诈骗所得用于所谓的“打点关系”,这也是其在非法占有财物后的处分行为,不能改变其诈骗行为已经完成、诈骗数额已经确定的事实。比如,行为人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子女入学为由,骗取被害人 5 万元,随后用 1 万元请相关人员吃饭、送礼,但入学事宜并未办成。此时,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已经构成,诈骗数额为 5 万元,不能因为其支出了 1 万元就扣除该部分金额。

司法实践角度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来认定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而不会扣除实际用于打点关系的费用和好处费。这是因为这些费用的支出往往是行为人为了掩盖其诈骗行为、增加诈骗成功的可能性而采取的手段,如果予以扣除,不利于打击诈骗犯罪,也会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例如,在一些请托型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可能会编造各种理由来解释费用的支出,如果法院轻易扣除这些费用,可能会导致对犯罪数额的认定不准确,从而影响对犯罪分子的量刑。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如果行为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确实将部分诈骗所得用于了打点关系,并且这部分费用的支出是合理的、必要的,且与诈骗行为的实施直接相关,那么在量刑时,法院可能会将这一情节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但这并不意味着会从诈骗数额中扣除这部分费用。例如,行为人为了实施一个大型的诈骗项目,确实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获取相关信息、疏通关系等,且有相关的票据、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这些费用的支出情况,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适当从轻处罚,但诈骗数额依然按照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认定。

综上所述,在请托型诈骗案件中,不能简单地将实际用于打点关系的费用和好处费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如果你正面临此类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