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合同性质、当事人诉求及法律规定,对解除合同与腾退房屋问题分别处理,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若合同解除后房屋占有失去合法依据,法院可能一并判决腾退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若房屋租赁、借用等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借用人继续占有房屋缺乏合法依据,即使当事人未明确主张腾退,法院也可能依职权或根据对方抗辩,判决腾退房屋并明确履行期限。例如: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被解除,法院通常会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承租人限期返还房屋。
若合同解除不必然导致房屋占有权消灭,法院可能仅判决解除合同
若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享有合法占有权(如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已支付全款但未过户,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但未要求腾退),或房屋占有与合同解除无直接关联(如合作开发合同解除后,一方继续占有场地用于其他合法用途),法院可能仅判决解除合同,不涉及腾退问题。此时,若一方后续主张腾退,需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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