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章程中怎么规定关联交易防范控股不控权-董飞律师|法行宝
2026-03-06 公司事务

在国有企业章程中,针对关联交易防范控股不控权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核心方面进行规定,以确保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1. 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义与范围:

    • 定义清晰:首先,在章程中应明确界定“关联交易”的具体含义,包括但不限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 范围列举:详细列举关联交易的类型,如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资产转让、租赁、担保、资金往来等,确保无遗漏。
  2. 建立关联交易决策机制:

    • 独立董事或专门委员会审查: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或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事前审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关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特别决议通过,且关联股东或董事需回避表决,防止利益冲突。
    • 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关联交易在发生前或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所有股东及监管机构进行充分披露,包括交易内容、金额、定价政策等。
  3. 强化内部控制与审计:

    • 内部审计机制: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检查交易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内部控制流程:制定详细的内部控制流程,确保关联交易从发起、审批到执行、记录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范和监督。
  4. 设定控股股东行为限制:

    • 诚信义务:在章程中明确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 赔偿责任:规定控股股东因不当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增加其违法成本。
  5. 引入外部监督与制衡:

    • 监管机构监督: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国资委等监管机构的监督,对违规关联交易进行查处。
    • 中小股东保护机制:建立中小股东保护机制,如允许中小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对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进行法律追责。
  6. 持续培训与教育:

    •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对公司管理层进行关联交易合规性培训,提高其对关联交易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通过上述措施,国有企业可以在章程中构建一套完善的关联交易防范机制,有效平衡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与公司的整体利益,防止控股不控权的现象发生。如有具体条款设计或实施中的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