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命名应遵循什么法律法规-董晓华律师|法行宝
2026-03-06 侵权纠纷

食品命名是一个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产品的真实属性和成分,避免误导和欺诈。以下是根据2025年新公布的《GB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为您详细解读食品命名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一、优选属性名称

  1. 醒目标示真实属性:食品标签上应在醒目位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让消费者一眼就能看出食品的基本类型和特征。

  2. 选用标准名称:应优先选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规章规定中公告的名称,这些名称通常具有权威性和通用性,有助于消费者准确理解食品。

  3. 避免误解和混淆:使用的名称应不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属性,确保名称与食品的实际内容相符。

二、选用新创名称的注意事项

  1. 同时标示属性名称:在食品属性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可以同时标示食品的“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但必须确保这些名称不会误导消费者。

  2. 临近位置标示解释:如果新创名称中含有易使消费者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应在属性名称同一展示版面的临近位置,使用不大于属性名称的字高,且与属性名称相同的字体、颜色进行标示,以解释或澄清名称的含义。

三、名称提及配料的规范

  1. 标示配料添加量:如果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具体成分比例。

  2. 主要原料的体现: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应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且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

  3. 模拟食品的冠名: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应当在名称中冠以“仿”“素”或者“某植物”等字样,以区分于真实的动物源性食品。

四、香精香料调味的标注

  1. 冠以风味字样:如果食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配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该配料风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该配料风味的,应当在名称中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以避免消费者误认为食品中含有该配料。

  2. 图案标注要求: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仅可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以外的图案,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以防止消费者因图案而产生误解。

五、禁止标注的内容

  1. 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名称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免误导消费者认为食品具有药用价值。

  2. 虚假描述:不得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确保食品名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违背科学常识和公序良俗:食品名称不得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4. 特供、专供等标识: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以防止滥用权力和误导消费者。

  5. 保健功能声称: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以免误导消费者认为普通食品具有保健作用。

  6. 适合未成年人食用的误导: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食品标识不得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以防止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综上所述,食品命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名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作为消费者认知产品的首要信息载体,食品名称既要精准传达产品核心特性与原料构成,也需严守规范底线,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