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产品命名法规有哪些-孙大庆律师|法行宝
2025-10-18 侵权纠纷

关于食品产品的命名法规,这是一个涉及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市场规范的重要问题。以下我将结合国内外相关法规,为您详细阐述食品产品命名的规范要求。

一、国际法规参考(以巴西为例)

巴西政府曾发布《动物源性食品命名法规》(SDA第744号法令),该法规对来源于允许屠宰的动物品种且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动物源性食品的官方命名进行了详细规定。虽然这是巴西的法规,但它反映了国际上对食品命名规范性的重视,包括:

  1. 定义和术语:明确食品命名的基本概念和术语。
  2. 命名要点:如产品官方名称后可以加标销售名称以提供更多产品信息;切块猪肉产品应注明是否含皮肤;官方名称后应注明屠体类别等。

二、中国国内法规

在中国,食品产品的命名主要遵循《GB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这些法规对食品命名提出了更为严格和具体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

    • 食品标签上应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 选用国标、行标、地标或规章规定中公告的名称。
    • 使用不易误解或不混淆的名称。
  2. 新创名称的使用:

    • 在食品属性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可同时标示食品的“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
    • 当上述名称中含有易使消费者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时,应在属性名称同一展示版面的临近位置进行标示,以避免误导。
  3. 名称提及配料的要求:

    • 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
    • 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应当在名称中冠以“仿”“素”或者“某植物”等字样。
  4. 香精香料调味的要求:

    • 食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配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该配料风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该配料风味的,应当在名称中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
    • 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可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以外的图案,但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
  5. 禁止标注的内容:

    •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
    • 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
    • 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
    • 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 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食品标识不得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合规建议

  1. 严格遵守法规:食品生产企业在命名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国内外相关法规,确保产品名称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清晰传达信息:产品名称应准确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和原料构成,避免使用模糊或误导性的词汇。
  3. 注重消费者体验:在命名时考虑消费者的认知习惯和接受程度,确保产品名称易于理解和记忆。

综上所述,食品产品的命名法规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反映食品真实属性、新创名称的使用、名称提及配料的要求、香精香料调味的要求以及禁止标注的内容等。食品生产企业在命名产品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产品名称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