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抵贷合同中出现融资租赁协议条款通常是不正常的,二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但需分情况具体分析:
合同性质冲突
车抵贷本质是抵押借款合同,核心法律关系为:借款人以车辆作为抵押物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保留车辆使用权,出借人享有抵押权。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可能转移。二者在合同目的、权利义务分配上存在本质差异,同一合同中同时约定两种法律关系可能造成权利义务混乱。
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 合同效力风险:若合同条款同时包含抵押借款和融资租赁内容,可能因”合同目的混同”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例如,若约定”借款人将车辆抵押给出借人,同时出借人将车辆回租给借款人使用”,这种”名为抵押实为融资租赁”的操作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变相突破融资租赁资质限制(若出借方无融资租赁资质)。
- 权利冲突风险:抵押权与租赁权在实现顺序上存在冲突。根据《民法典》第405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影响。若合同中同时约定抵押和租赁条款,可能引发”先抵押后租赁”还是”先租赁后抵押”的举证纠纷,影响债权人实现权利。
- 监管合规风险:若出借方通过车抵贷合同变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可能涉嫌违反《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面临行政处罚。
需重点审查的合同条款
若合同中出现以下表述需高度警惕:
- “借款人将车辆抵押给出借人,同时出借人将车辆出租给借款人使用”
- “借款期限届满后,车辆所有权自动转移给出借人”(类似融资租赁的留购条款)
- “租金计算方式与借款利息计算方式混同”
- “车辆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即借款人继续使用车辆)”
建议处理方式:
- 要求合同提供方明确说明合同性质,若确认是车抵贷合同,应删除所有融资租赁相关条款;
- 若确需同时开展抵押借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应签订两份独立合同并明确权利义务边界;
- 签约前务必通过车辆登记系统查询抵押状态,避免出现”一车多押”或”先租后押”情形。
如您已签署此类合同,建议携带合同文本与我进一步沟通,我将结合具体条款分析法律风险并提出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