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威胁签订的协议,可依法主张撤销,该协议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里的“胁迫”指的是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
撤销权的行使:
协议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一旦协议被撤销,将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视为该协议从未存在过。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务建议:
举例说明:假设甲因乙的威胁(如威胁伤害甲或其家人)而签订了一份不公平的协议。后来,甲决定主张撤销该协议。甲需要收集乙威胁的证据,如录音、短信等,并在胁迫行为终止后的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胁迫行为存在,将撤销该协议,并可能要求乙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