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公司买五险后额外扣除35元意外险是否合理,需分情况讨论,关键在于是否经过员工同意以及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的约定。以下是具体分析:
若公司已明确告知并经员工同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需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若公司在入职时或调整福利时,已通过书面合同、员工手册或集体协商等方式明确告知“除五险一金外需额外缴纳35元意外险”,且员工签字确认或未提出异议,则该扣除行为具有合法性。此时,意外险属于公司提供的补充福利,费用分担需以双方约定为准。
若公司未告知或未经员工同意
若公司未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或入职培训中明确说明意外险的扣除事项,或直接从工资中扣款且未提供扣款明细,则可能涉嫌违法。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或依法代扣社保、个税等。意外险不属于法定代扣范围,若未协商一致,员工有权要求公司返还扣款。
需注意的例外情形
建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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