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饭店春节期间不让用团购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并可处罚,需分情况讨论,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若团购券本身未明确标注使用限制条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若团购券未明确标注“春节期间不可使用”等限制条件,饭店单方面拒绝使用,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饭店履行约定或赔偿损失;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对饭店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最高三万元)等行政处罚。
若团购券明确标注了使用限制条件(如“春节期间不可使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六条,经营者需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限制条件(如加粗、标红、单独说明等)。若饭店已尽到提示义务,且消费者在购买时知悉并同意,则拒绝使用团购券的行为不违法,消费者需遵守约定。
但若限制条件未显著提示(如仅在页面角落用小字标注),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仍可主张权利,市场监管部门可要求饭店改正并处罚。
若饭店以“春节成本高”为由临时加价或拒绝使用团购券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如先以低价团购吸引消费者,再拒绝使用)。
若饭店存在此类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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