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委托合同的管辖-李丹律师|法行宝
2026-03-04 合同纠纷

关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委托合同的管辖问题,结论前置如下:

  1. 一般原则: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委托合同。

  2. 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规定
    对于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合同,若合同履行地存在争议,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对于委托合同,虽该条款未直接提及,但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履行地。例如,若委托事项涉及线上服务(如设计、咨询),且服务成果通过信息网络交付,可能以委托人住所地或服务接收地为履行地;若涉及线下行为(如代办手续、实地调查),则以实际履行行为地为履行地。
  3. 协议管辖的优先适用
    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如“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应优先适用协议管辖。需注意:

    • 协议管辖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如电子邮件、电子签名等);
    • 约定需明确具体,避免模糊表述(如“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能因原告不确定而被认定无效)。
  4. 实务建议

    • 合同起草阶段: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减少争议成本。例如:“双方一致同意,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争议发生阶段:若未约定管辖,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如服务交付方式、实际履行地等)收集证据,以支持己方主张的管辖法院。
    • 特殊情形:若委托事项涉及侵权(如受托人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可能同时构成违约与侵权竞合,此时原告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

示例说明:
假设A公司(北京)通过线上平台委托B公司(上海)设计广告,合同未约定管辖。若B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且A公司主张设计不符合要求,此时合同履行地可能认定为A公司住所地(北京),A公司可向北京法院起诉;若B公司主张A公司未支付费用,且B公司实际在上海完成设计工作,B公司也可主张以上海为履行地,向上海法院起诉。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争议由B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则直接适用该约定。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具体分析合同条款,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