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追诉漏罪漏犯的法律依据-唐培锋律师|法行宝
2026-03-03 刑事辩护

检察机关追诉漏罪漏犯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并追诉遗漏的罪行和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以下是对这些法律规定的详细解析:

一、追诉漏罪的法律依据

  1. 全面审查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并确认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同时检查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这一原则确保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能够全面、细致地审查案件,防止遗漏任何罪行。
  2. 补充侦查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若检察机关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或自行侦查。通过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能够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包括是否存在漏罪情况。这一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在追诉漏罪方面的能力和手段。
  3. 庭审中的补充侦查与变更起诉:

    • 在审判期间,若法院发现新事实可能影响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这为庭审阶段发现漏罪并依法处理提供了机制保障。
  4. 提起公诉的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这是追诉漏罪的基本前提,确保诉讼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 管辖权与被告人在案要求:

    • 检察机关追诉漏罪还需满足管辖权和被告人在案的程序条件,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二、追诉漏犯的法律依据

  1. 追诉时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一定期限后不再追诉,但特定情况下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一规定明确了追诉漏犯的时间限制及例外情况,确保了追诉的时效性和合理性。
  2. 数罪并罚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数罪并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况,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对于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或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的情况,也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确保漏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追诉漏罪漏犯的实践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追诉漏罪漏犯通常遵循以下流程:

  1.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仔细审查案件证据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方式,发现可能遗漏的罪行或犯罪嫌疑人。
  2. 要求补充侦查或移送起诉:

    • 若发现漏罪漏犯,检察机关原则上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补充侦查,以确保案件事实的全面查清和证据的确实充分。
  3. 直接起诉的特殊情况:

    • 在特殊情况下,如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对漏罪漏犯已有确实、充分证据时,检察机关可直接提起公诉,以节约司法资源并提高诉讼效率。

四、政策考量与灵活处理

在追诉漏罪漏犯过程中,检察机关还需综合考虑国家刑事政策、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可诉可不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权衡各种因素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追诉过程中的灵活性和政策性判断。

总结来说,检察机关追诉漏罪漏犯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其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手段,如全面审查原则、补充侦查权等,积极发现并追诉漏罪漏犯。在追诉过程中,还应兼顾实体正义和政策需要,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