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递交辞职信后年假是否可以休”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但通常我们可以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来解答。
首先,要明确的是,年假是职工依法应享受的休息权益。当您递交辞职信,即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于当年度的年假,如果尚未休满,您是有权要求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折算并享受的,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来说,折算的方法是这样的:首先计算您当年度在本单位已经过的日历天数,然后除以365天,得到的结果再乘以您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最后减去当年度已经安排的年休假天数。这样得出的结果就是您应休但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如果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根据规定,是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举个例子,如果您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是10天,当年度在单位已经过了180天,且已经休了5天年假,那么您应休但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就是(180/365)*10-5≈0天(实际计算中可能会根据小数点后数值进行四舍五入或取整,但不足1天的不计)。不过,如果计算出的结果大于0,那么您就有权要求享受这部分年假或者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在当年已经安排了您年休假,且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那么这部分多出的天数是不会被扣回的。
总的来说,递交辞职信后,您仍然有权根据规定享受或获得相应的年假权益。但具体操作还需根据您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建议您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