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时法庭先说不主持调解,之后又主持调解,这种情况是可能存在的,且并不矛盾,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理解:
法庭调解的灵活性
法庭调解并非必须严格遵循固定流程。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主持调解,包括庭审前、庭审中甚至庭审后。法官最初表示“不主持调解”,可能是基于对案件性质、争议焦点或当事人情绪的初步判断,认为当时调解成功率较低;但后续若发现当事人态度缓和、争议焦点逐渐明确,或出现新的调解契机(如一方提出合理方案),法官可依职权重新启动调解程序。这种灵活性旨在最大限度促进纠纷化解,避免机械适用程序导致矛盾激化。
当事人意愿变化的影响
调解的核心是当事人自愿。若庭审初期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明确拒绝调解,法官通常会尊重其意愿;但若后续当事人因证据交换、法庭辩论等环节对案件结果产生预期变化,或通过代理人沟通后愿意尝试调解,此时法官可依申请或主动介入。例如,原告在举证后发现胜诉风险较高,可能主动提出调解;被告在了解法律后果后,也可能愿意调整诉求。法官此时主持调解,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总结:法庭调解的启动与终止均以“是否有利于纠纷解决”为核心标准。法官的初步判断可能随庭审进展调整,当事人意愿的变化也可能推动调解重启。若您遇到此类情况,可主动与法官沟通调解方案,或通过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书面调解意愿,以推动纠纷高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