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约的成立时间,需结合定金交付与商家收款两个关键节点综合判断,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顾客支付即成立(实践合同特性)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其成立需满足两个要件:
商家收款后生效(特殊情形补充)
若双方约定“定金以商家实际收款为准”(如合同中写明“定金自到账后生效”),则需以商家收款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但合同仍自支付时成立,仅效力延迟)。
例外:若商家恶意拒收(如提供错误账户、关闭收款通道),导致顾客无法完成支付,则合同未成立,商家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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